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middo

年1月15日

一群孩子正在

兴化某舞蹈中心练习舞蹈

当时年仅5岁的学员小季

为了帮助同学小丁起身

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

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

事发后

好心办坏事的小季连同监护人

被受伤的小丁告上了法庭

要求承担赔偿责任

一场意外导致悲剧发生

当天舞蹈课上共有19名平均年龄为5周岁的学员,老师认为除3名学员(含小季)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,可以不练习下腰外,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。

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,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,站在旁边的小季发现后,走到小丁身前,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,致小丁后背着地,跌坐在地上。

而此时,教室内唯一一名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,背对着两人,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。

图片仅为示意,与本文无关

在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后不久,舞蹈课下课,当小丁母亲走进教室,帮她穿衣服时,小丁疼得哭了起来。当晚,小丁感觉下肢疼痛,家医院进行检查,医院住院治疗,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。

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,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,需长期护理。

一审判决:

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赔偿0余万

一审法院认为:

虽然小丁、小季所在的舞蹈班学员大都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专业培训,但学员毕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下腰作为危险的舞蹈训练动作,在完成该动作时应有成年人在旁看护和扶助。

但事发时,该舞蹈中心对19名幼儿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,以致不能保证所有幼儿均在老师可控范围之内,当小季拉起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,致小丁背部着地时,舞蹈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及制止,导致事故发生,故某舞蹈中心未能尽到完全的安全防护义务,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被告小季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缺乏对危险的基本认知能力,但是其拉起小丁撑在地上双臂的行为直接导致小丁的损伤后果,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小季的监护人承担。

一审法院判决,小季及其监护人对小丁的损伤应承担10%的责任,合计人民币计.7元。

二审改判:

小季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

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,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,上诉至泰州中院。

泰州中院认为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小季、小丁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,小季作为小丁舞蹈班的同学,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,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,自发前去帮助,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。作为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小季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,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,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今年4月7日,泰州中院依法判决,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。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,自愿补偿元,法院予以认可。

法院认为,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法律应当保护和鼓励这一善举。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,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,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,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,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。

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#个上一篇下一篇

转载请注明:http://www.aierlanlan.com/cyrz/568.html